原告亲属赵某系中化二建集团电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0月,赵某在购买完职工所需的用品和施工材料乘车返回单位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单位为赵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月,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的死亡属于工亡。原告此后依法向被告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认为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工伤赔偿原则为补充原则,因此不给原告赔偿。
原告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条款,医保部门应给予全额赔偿,对医保部门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赔偿,不影响工伤待遇赔偿,判令医保依照工伤待遇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