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华律师亲办案例
公证书在继承中的证据效力
来源:王育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1
浏览量:1169

一、案情简介

    王雪父死亡,有奶奶,因继承问题达不成一致诉至法院。被告方提供了在公证处做证据保全,但光盘有瑕疵。法院无法将其做为定案依据,后经法院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王雪代理词

 

审判长:

本人受王雪法定代理人董玲委托,作为原告王雪诉张秀继承案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王雪作为王义的继承人,拥有合法继承权。

原告王雪为被继承人王义与董玲婚生女儿,两人于2009年6月1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继承人王义父亲去世,母亲张秀与女儿王雪是其法定继承人。原告王雪具有合法继承权。

二、     原告王小雪为唯一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被继承人母亲张秀在王义去世后在放弃继承书上签字,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张童秀放弃了对儿子王志义身前财产的继承,因此原告王雪成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应由其继承王义全部遗产。

三、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条款,录音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录音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录音必须真实,即无任何人为编辑修改。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证据佐证。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光盘不符合上述规定:

首先,被告不能证明被录音者是在自愿前提下作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张秀有书写能力,完全可以再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证明,无需做录音这种多此一举的事;而且从录音内容听,有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即张秀子女,原告的姑姑等人说话的声音,因此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张秀有可能是其子女的诱导、逼迫情形下作出的表达,以至于与其先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表示矛盾。如果被告没有其它有效的证据对录音光盘进行佐证,那该光盘不能作为认定张秀放弃继承反悔的证据。

其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音频原件,光盘不具有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形式要件。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 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是被移至光盘存储的音频资料,不是音频原件,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有可能经过了剪切、粘贴等技术处理,无法判断是被录音者的真实意思,该光盘无任何法律意义。
    综上所述,原告王雪为王义唯一继承人,被告张作为原告王雪的奶奶,平日十分疼爱孙女,放弃对儿子财产继承权属情理之中,王义去世后关于王义遗产继承问题由于其它亲属的参与一直无法进行顺利分割,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张秀放弃继承,符合《继承法》关于放弃继承规定,因此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代理人:王育华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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